自中國與澳洲簽署意在全球追查稅務的CRS以來,很多華人都被嚇了一跳,但同時大多數人都不清楚這究竟意味著什么。由于中國在2017年1月1日正式開展CRS措施,相關的文章在各種社交媒體被不停廣泛轉載。
但真的像某些文章中所說“只要你在銀行中存點錢,澳洲稅務局就會把這些信息交給中國”嗎?居住在澳洲的我們會受到很大的影響嗎?作為普通人又應該如何應對呢?
到底什么是CRS?
CRS,全稱為全球稅務賬戶申報標準法案(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由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于2014年發布。它主要是為了解決納稅人利用跨國信息不透明進行逃稅的一種措施,由各國稅務機關將該國金融機構所掌握的外國個人和企業賬戶信息與他國進行交換,從而提高全球范圍內的稅收遵從水平。簡單來說,就是多國之間達成協議,要相互交換在本國的海外稅務居民(foreign tax residents)的財務信息,目前承諾實施CRS的國家和地區已經達到了101個。這一度被媒體稱為“富人的噩夢”。雖然對大多數國人而言,該標準并沒有什么實質性的影響。
誰會受到CRS影響?
所持金融資產和所在稅務居住地不是同一個國家或地區的納稅人(如:金融資產在中國境內的非中國稅務居民;持有澳洲金融賬戶的中國稅務居民)
但對于部分富人而言,稱其為“噩夢”一點兒也不為過。在該協定下,各參與國(地區)將定時(一年)自動交換非稅務居民在本轄區的金融賬戶信息。具體而言,中國居民在101個國家和地區的保單、股票賬戶、理財基金、家族信托等金融資產信息,都逃不過稅務監管部門的眼睛。在此協定下,全球征稅、打擊跨國逃避稅也將成為可能。
對金融機構而言,CRS要求其識別非居民應稅金融賬戶信息,并報送至本轄區的稅務主管機關。而后,稅務主管當局與賬戶持有人的居民國稅務主管當局開展信息交換,OECD制定的交換頻率為每年一次。
舉個很簡單的例子:老王持有澳洲PR的中國國際人士,其在澳洲生活和工作,為卻將自己的收入轉到中國境內,存到國內某銀行賬戶內。那么老王將被定義為金融資產在中國境內的非中國稅務居民,中國銀行系統將把老王的稅務居住地標識為澳洲。CRS實施后,由于老王不是中國本地稅務居民,招行按年將老王的個人信息以及賬戶收入上報給中國稅務局,并定期與澳洲稅務局進行信息交換,由澳洲稅務局進行監控和收稅。這種交換每年進行一次。理論上而言,一國稅務部門將全面掌握該國稅務居民在海外的資產收入狀況。
中國CRS開展時間表
? 2017年1月1日開始實施新開賬戶盡職調查,個人開戶者需要簽署稅務居民身份聲明文件(加總余額不超過150萬元的存量機構賬戶豁免調查)
? 2017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存量個人高凈值賬戶(截至2016年12月31日資產超過600萬元的個人以及資產超過150萬元的公司)的盡職調查
? 2018年12月31日前,完成對存量個人低凈值賬戶和全部存量機構賬戶的盡職調查
澳洲CRS開展時間表
? 2017年7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屆時個人或機構在金融機構開戶都必須申報稅務情況,否則不予開戶
? 2018年7月1日前,完成2017年7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新開的金融賬戶盡職調查
? 2018年7月31日前,完成對2017年7月1日之前已有高凈值個人賬戶及已有公司賬戶的盡職調查
? 2019年7月31日前,完成其他所有賬戶(2017年7月1日之前已有低凈值個人賬戶)的盡職調查
注:高低凈值金額的評判將于2017年6月30日決定
對于中澳而言,2018年9月將是第一批情報交換的時間(之后每年交換一次)。屆時,中國將把在中國收集到的所有澳洲稅務居民的金融信息傳遞澳洲,而中國也將從澳洲獲得身在澳洲的中國稅務居民的賬戶信息。從以上時間表看來,2017全年新開賬戶以及存量高凈值個人賬戶的資料可能都會包括在第一批交換的情報當中。
盡職調查的內容包括:銀行存款賬戶、托管賬戶、保險合同。值得注意的是海外房產、游艇、跑車、古董字畫、珠寶等非金融類資產不在CRS的調查范圍內,這是因為它們本身不是收入項目。但是如果中國稅務居民在澳洲買入房地產用于出租,且租金收入轉至澳洲銀行賬號,那么該信息將在未來被傳遞給中國稅務局。
中國執行CRS人面臨嚴峻挑戰
與早期采用CRS的國家相比,中國由于合規工作時間緊迫,金融機構在實施過程中必然會面臨諸多挑戰。首先,他們需要考慮現有金融系統及流程(如反洗錢客戶身份識別)是否為批量審核準備就緒以及系統與CRS要求的融合;其次,該措施涉及到最末端的網店及銷售單位,金融機構培訓工作量和難度將會增加;此外金融機構還需要制定合理的客戶溝通策略,降低合規實施對于業務的影響。
對于稅務機關而言,信息搜集只是第一步,將來如何確保信息在各國間交換,以及更重要的是,如何利用這些海量信息作為稅收征管的手段,還需要繼續探索。因此CRS從實施到真正發揮作用,肯定將需要一定的時間。根據現有的時間表,一開始最可能被涉及的將主要是一些個人金融資產價值較高的個人,普通中產階級在一兩年內就被被追查的可能性非常有限。
CRS下,灰色建議面臨挑戰
出人意料的是喜歡制定國際規則的美國竟沒有參加CRS,但早在2010年,美國就頒布了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T),要求外國金融機構向美國稅務部門報告美國人賬戶的信息。美國的FATCT為CRS的設計者提供了前車之鑒。這體現在CRS對逃避稅行為進行封堵的各種規定上。為避免違規非居民金融賬戶提前銷戶,OECD在CRS實施手冊中規定將當年關閉的金融賬戶列為優先報告和盡職調查的名單,在此規定下,違規的非居民投資者銷戶無異于自投羅網。
美國沒有參加CRS,但這并不意味著稅務管理當局沒有途徑獲取高凈值人群在美國的金融賬戶信息。當前,中美已就賬戶交換協議簽署了框架性協議。與此同時,中國已經與104個國家和地區簽訂稅收協定。因此,將美國等非CRS參與國視為下一個避稅勝地的富人們并不能完全如愿。
CRS對跨境逃避稅的封堵還體現在對金融機構盡調的嚴格要求上,穿透原則就是其中的典型代表。OECD設置穿透原則的主要目的是識別金融賬戶實際控制人的稅務身份。當個人通過非金融機構持有金融賬戶時,金融機構需要識別的不只是非金融機構的非稅收居民身份,還需要識別其背后實控人的非稅收居民身份。CRS下,個人通過各種方式隱匿境外金融資產都可能被稅務部門察覺。
我們應如何應對CRS?
雖然這一措施的實際執行和起效還將會有比較長的時間需要等待,而且非高收入人群在剛開始的一兩年預計涉及將會比較少,但這并不是我們存有僥幸心理的理由。大量跨國經營獲取境外收入的華人必須了解到,在全球涉稅信息透明度逐漸加大的背景下,系統管理在各國的稅務合規工作,提高應對稅務風險的能力顯得更加重要。
目前中國稅務機關想要了解本國稅務居民在海外金融資產持有的渠道非常有限,但隨著海外資產賬戶信息越來越透明,通過離岸金融藏匿資產或是避稅變得越來越困難。而且作為任何一個國家的稅收居民,都有繳稅的義務,因此在去除不必要的恐慌的同時,我們應當要對自己的資產做一個理性系統的梳理,了解自己及家人所控制的企業和個人名下資產情況。
其次要了解資產所在國執行CRS的基本狀況,聘請律師、稅務管理等專業人員針對具體情況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進行籌劃。在目前澳洲稅務機構和體系比較完善,且總體個人所得稅征收相對更高的情況下,首先需要考慮的應當是任何海外收入是否會被按照澳洲稅法征收稅務,以及咨詢稅務專業人士提早對稅務結構進行重組,以合理避稅代替“非法逃稅”!
CRS起于稅,或不止于稅
CRS明確表示各參加國(地區)的稅務當局對納稅人隱私和信息有保護責任,稅務當局被要求將收集和交換而來的資料用于特定的目的,并對泄露納稅人隱私的行為進行處罰。在香港,與香港稅務局進行自動交換資料的伙伴,必須與香港簽訂全面避免雙重性課稅協定或稅務資料交換協定。而根據香港與中國內地的全面避免雙重性課稅協定,一方收到信息應做密件處理,其處理方式須與處理根據該一方的法律而取得的信息相同,且信息僅應告知與安
排所含稅中有關的查定、征收、執行、起訴或裁決上訴有關人員或當局。
2016年11月14日,國稅總局和外管局共同簽署備忘錄,明確兩部門共同建立日常信息交換機制,共享稅收征管和外匯監管相關數據。以內地高凈值人群極為推崇的香港人壽保險為例 ,通過CRS,內地稅務機關將收到該保單信息。根據國稅總局與外管局簽訂的備忘錄,媒體推測了兩監管部門對該保單合法合規性進行分析的過程:第一,購買該保險的資金來源的合法性;第二,購買該香港保險外匯資金出境渠道的合規性;第三,購買該香港保險的收入是否在內地及時合規申報并交納稅款。
無疑,CRS的正式實施有利于稅務當局掌握國內居民海外報稅情況。而轄區內稅務部門內部以及跨部門的信息分享,又為這一標準的最終影響帶來了“很大的想象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