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中國加入CRS, 美國的FATCA肥咖條款又重新成為討論的焦點。也有越來越多的老移民意識到他們海外有很多資產但之前因不了解進而都沒有申報,現在不知該如何是好。這種情況納稅人需要做的動作就叫OVDP主動申報計劃(也叫自首申報計劃)。
美國國稅局2010年通過并頒布了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FATCA)和其它執法行動,目前已經能借助現有的法規工具找到那些沒有正確申報其海外銀行信息F114(FBAR)或是沒有提交要求的海外信息披露表格(如5471表、5472表、8938表、3520表等)的美國納稅人。
FATCA——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是什么?
FATCA(Foreign Account Tax Compliance Act)全稱海外賬戶稅收合規法案(或稱外國賬戶稅收遵從法),是美國為防止美國納稅人逃避稅務而制定的一項新法案。
該法案要求外國金融機構與美國國稅局IRS簽署協議,承諾并改進其內部流程和系統以便記錄具有美國身份(含雙重國籍)的賬戶持有人,并協助提供資料給IRS對不配合的賬戶持有人進行扣繳。自2014年該項法案實施以來,美國政府有史以來定期收到國外機構的信息反饋,以幫助其發現沒有正確報告海外金融賬戶收入的納稅人。
目前簽署了FATCA的國家和地區已經開始向國稅局提供美國客戶持有賬戶的信息。IRS也已經建立專門的審計師小組審查獲得的信息資料,并逐步開始對沒有按法規報告其海外收入、海外賬號信息的納稅人進行審計。FATCA還要求美國納稅人在報稅時提交8938表(特定境外資產聲明書)以申報特定種類和金額的海外財務資產或賬戶。
根據規定,美國納稅人未婚且定居在美國的情況下,在當年年末海外總金融資產超過5萬美元或者在納稅年內的任何時間節點國外總金融資產超過7萬5千美元時就需要申報8938表。根據納稅人的婚姻狀況(已婚/未婚)和居住地點(美國/海外),其申報要求會有所不同。
FBAR是什么?
FBAR是美國財政部規定用來申報特定海外金融賬戶的表格;如果申報者對特定海外金融賬戶擁有直接金融權益(Financial Interest)或者簽字權(Signature Authority),就有可能需要用這個表格來申報相關海外賬戶。114表格必須在申報年度的次年4月15日之前(含當天)提交至財政部FinCen網站,注意不是IRS。海外賬戶申報的截止日期一般情況下是沒有延期的;一旦逾期申報,可能就會有不利后果。
如果不申報有什么后果?
境外自愿披露程序(OVDI)和簡化申報程序(Streamlined Procedures)都是可以幫助想要回歸正規、誠實申報的納稅人免除刑事起訴和民事處罰以及種目繁多的稅項罰款的。現行的未申報FBAR (Foreign Bank and Financial Accounts)境外銀行及金融賬戶申報表的罰款在非故意行為的情況下是每違規一次罰款$10,000美元,在故意隱瞞不報的情況下則為$100,000美元或者賬戶最高額的50%,二者擇其高。同時,納稅人還將面臨未申報海外信息揭露表格(比如5471表,5472表,8938表和3520表)的附帶罰款。而通過簡化申報程序(Streamlined Procedures)申報,可以把罰金降低至5%。
現在,鑒于FATCA的全球推行,包括中國在內的很多國家都已經與美國政府達成協議,提供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在其它國家的金融資產信息,所以納稅人越來越難以隱瞞自己的海外資產。納稅人應積極利用目前的機會主動披露資產,否則將來一旦被查,將面臨嚴重的民事甚至刑事處罰。
誰需要申報?
FBAR針對的是稅務意義上的美國人(U. S. Persons),即美國公民和永久居民,以及在美國成立的或按照美國法律建立的實體,包括公司、合伙人、和有限責任公司,以及按照美國法律設立的遺產或信托基金,還包括當年在美國居住31天以上、含當年在內的3年內在美國居住的折算天數超過183天的居民。
他(它)們如果擁有海外金融賬戶,只要在一年里的任何一個時間全部海外賬戶的金額加起來超過1萬美元,即便這些賬戶沒有帶來收益,也需要按照FBAR的規定填寫F114表,在次年的4月15日之前向財政部申報。
而海外賬戶的收益則應該在納稅截止日期之前,在報稅的同時向國稅局申報,其中利息和普通股股息填寫1040表的附表B,遺產和信托基金收益填寫1041表等。有一點值得注意,即如果因為種種原因,不能按期向國稅局報稅,可以申請延期,但是向財政部申報的F114表是不能延期的。
常見的稅務居民類型
- 美國公民;
- 外籍稅收公民(包括綠卡持有者);
- 在美國持H-1B工作簽證,在美國居住滿一年以上的國際雇員;
- 在美國持F1學生簽證,在美國居住六年以上的國際學生;
- 在美國持J1交換簽證,有效居住六年以上的國際學生 ;
- 在美國持J1交換簽證,有效居住四年以上的國際學者或研究員;
- 按美國稅法視同稅收居民,但是根據雙邊稅收協定選擇被視同非居民個人;
- 因選擇與稅收居民配偶聯合報稅而視同稅收居民的非居民個人;
- 非美國本土稅收居民但是是美屬薩摩亞或波多黎各名副其實的居民;
需要申報的海外賬戶
金融權益
如滿足以下情形,則您對海外賬戶擁有金融權益:
1.申報者是該賬戶所有人或法定權益持有人,無論該賬戶的受益人是該美國稅收居民或非居民;
2. 海外賬戶所有人或法定權益持有人具有以下情形之一:
(1)是申報者的代理人,代名人,律師,或是有其他權力代表申報者處分該賬戶的其他個人或機構;
(2)在一個公司中擁有超過50%的權益;
(3)在一個合伙制機構中擁有超過50%的合伙人份額;
(4)信托或其它特定情況下的機構;
如果您的海外賬戶是和親屬或朋友共同持有,只要您所擁有的金融權益達到FBAR的申報規定,您也需要申報相應賬戶信息。
簽字權
簽字權是指個人(本人或連同其它個人)直接通過書面或者其他任何形式指示海外銀行或金融機構處分相應海外賬戶資產的權力。
例外:特定夫妻聯名賬戶
FBAR申報者的配偶如滿足以下各項條件,則該配偶可無需重復申報該聯名賬戶:
1、該配偶應申報的所有海外賬戶均為夫妻共同持有;
2、FBAR申報者已按照規定完成了電子申報;并且
3、申報者完成114a表格《海外賬戶電子申報授權書》并且配偶已簽字授權(相關資料需妥善保存)。
否則,配偶雙方都需要單獨進行海外賬戶申報;除此之外,雙方均需申報夫妻聯名賬戶中的全部金額(而不是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