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版“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簡稱CRS)已啟動。
CRS讓個人海外賬戶更加透明,國家稅務總局將輕輕松松掌握個人境外資產信息。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在2014年的G20布里斯班峰會上正式發布了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其中包含一個重要協議,叫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簡稱CRS。CRS要求各國政府互助合作,相互通報對方公民在自己國家財產信息的標準,以共同打擊納稅人利用跨國信息不透明進行逃稅漏稅及洗錢等行為。這種交換每年進行一次。CRS涉及交換的信息包括:海外機構賬戶:存款機構、托管機構、投資機構、特定的保險公司在內的金融機構。資產信息:存款賬戶、托管賬戶、現金值保險合約、年金合約、持有金融機構的股權/債券收益。賬戶內容:賬戶及賬戶余額、姓名及出生日期、稅收居住地、年度付至或計入該賬戶總額。
截至2018年8月7日,已有103個國家(地區)簽署了《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多邊主管當局間協議》包括新加坡、加拿大、澳大利亞、新西蘭等熱門移民國家,被視為“避稅天堂”的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百慕大、巴哈馬群島、庫克群島及馬紹爾群島也在名單之列。
2014年9月,中國在G20層面承諾實施CRS,是第二批加入的國家。截至目前,中國已與58個國家和地區在《多邊稅收征管公約》(MCAA) 框架下關于涉稅信息的自動交換關系已被激活,今年9月1日開始陸續與激活關系的國家(地區)進行第一次信息交換。
新個稅還首次引入了反避稅條款
同時,為了防堵高收入人群通過境外手段逃稅,稅務機關有權要求對在境外避稅的個人補征稅款,反避稅正式進入法律層面,中國首次引入了反避稅條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707號)第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按照合理方法進行納稅調整: (一)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 (二)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于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三)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稅務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納稅調整,需要補征稅款的,應當補征稅款,并依法加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