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評估費用誰來出?不要被房屋評估機構忽悠了!
導讀:城市房屋拆遷過程中,有一個必經的程序就是對被拆遷人的房屋進行房屋價值評估,作為房屋價格補償的依據。但是你知道房屋價值評估的費用應該由誰來出嗎?如果評估機構要求我們必須繳費才能給我們復核,我們又應該怎么辦?下面,小編就帶大家來了解一下相關的法律規定,如果大家以后遇到這種事情的時候或許有所幫助。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下簡稱《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方法評估確定。根據《憲法》第十條規定,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因而,如果被拆遷的房屋屬于城市房屋,則是必須要進行房屋價值評估的;而集體土地在這方面一般沒有硬性要求。
但是房屋評估過程中,不免可能存在一些違法不當的現象,可能使得評估結果并不符合實際結果,因此法律同樣附于了被拆遷人救濟的權利。根據本條例規定,如果被拆遷人對房屋評估報告的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若對復核不滿意的,則可以向相關機構申請鑒定。那被征收人在申請復核、重新鑒定的時候需要交費嗎?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房屋征收評估、鑒定費用由委托人承擔。但鑒定改變原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復核評估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房屋征收評估、鑒定費用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執行。”第六條規定,“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選定或者確定后,一般由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出具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并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br />
根據以上規定,我們可以知道:
(1)一般情況下,房屋征收評估、鑒定的費用是由房屋征收部門繳納,不需要被征收人繳納。
(2)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向房屋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的,復核是不需要繳納費用。
(3)但是,如果鑒定結果顯示原來的評估報告結果是錯誤的,則鑒定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如果鑒定結果顯示原評估報告結果是公正合理的,則鑒定費用就得由委托人(即房屋征收部門)來繳納。
也就是說,被征收人在房屋評估申請審查的這一過程中,任何環節都不需要繳納費用,所以如果房屋價格評估機構要求你繳費才能給你復核或鑒定的話,果斷拒絕;如果他們還是不給復核或鑒定的話,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維權。
小編提示:面對強勢的征收方,被征收人要學會運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權利,不該我們承擔的堅決不承擔。如果以后遇到這種不知道是否應該是自己出錢才能申請的情況,一定要咨詢專業拆遷律師,以免自己不僅花了冤枉錢,還錯過了最佳的維權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