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反洗錢新規7月1日實施
《關于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6〕第3號)具體變化有二:一方面是大大降低反洗錢報告標準。大額現金交易的人民幣報告標準,由20萬元調整為5萬元。以人民幣計價的大額跨境交易報告標準為人民幣20萬元。資金流動趨于完全透明化。另一方面,反洗錢報告的方式從人工定期上報轉為5個工作日內電子方式自動上報,同時監控重點從個人現金,擴大到機構賬戶交易。
根據《關于金融機構大額交易和可疑交易報告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2016〕第3號)第九條的規定:
下列金融機構與客戶進行金融交易并通過銀行賬戶劃轉款項的,由銀行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提交大額交易報告:
(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二)保險公司、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保險專業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
(三)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企業集團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貸款公司。
因此,境內高凈值人士借助金融機構直接向境外保險、證券公司劃轉款項的行為將面臨嚴密的監控,相關信息也會實時報送至稅務機關,涉稅風險凸顯。
二、7種個人向境外轉移資產行為
隨著資本市場的不斷發展,一大批高凈值人士基本上完成了財富積累,基于財富保值增值、分散資產風險、避稅、傳承、養老、子女教育、海外移民等不同原因,越來越多的高凈值人士選擇將資產轉移到境外。轉移方式主要包括:
1、“螞蟻搬家”湊人數轉移資產
由于個人每年購匯的額度只有5萬美元,因此某些打算在海外置業的人通過親戚朋友轉賬的方式實現大量資金的轉移。這種靠人頭拆分金額匯款的辦法,違反了“個人不得以分拆等方式規避個人結匯和境內個人購匯年度總額管理”的要求,而且,自2017年起,外匯管理部門加強了外匯信息申報管理監控力度,購匯流程更加復雜,購匯用途監管也更嚴格。同時,囿于國外嚴格的金融監管政策,同一賬戶短期內多次存入資金,也存在被檢查的風險。
2、地下錢莊“洗錢”
通過地下錢莊“洗錢”,是資金外流的重要方式。以人民幣和外幣的匯兌為例:人民幣與外匯的兌換和匯付以間接的方式進行,而不以直接匯兌的運作手法完成,人民幣不必流出境外,外匯也不必流入境內,各自分別對應循環。利用此種交易方式跨境轉移資產的主體較為復雜,除了腐敗分子和國企高管,還有某些企業為了避稅逃稅和享受外商投資優惠待遇而跨境轉移其灰色資金,以及走私、販毒等犯罪分子和恐怖分子以此轉移黑錢等。
3、利用經常項目下的交易形式向境外轉移資產
此種形式大致有五類:進口預付貨款,出口延期收匯;偽造傭金及其他服務貿易項目對外付款;通過企業之間的關聯交易實現向境外轉移資產的目的;利用虛假境外貿易合同騙取外匯管理部門核準外匯匯出境外;少報出口,多報進口等。
4、利用投資形式向境外轉移資產
此類資金轉移的特點是資金向境外轉移在形式上基本合法,通常以企業正常海外投資的形式轉往國外。資金性質的改變發生在境外,在境外被非法占有或挪作他用。采用此種手法轉移資金的多為大型企業高管人員或某項具體業務的負責人員。
5、利用信用卡工具向境外轉移資產
通過在境外使用信用卡大額消費或提現來實現資金向境外轉移。目前我國對此類經常項下的個人支付沒有嚴格的外匯管制或限制。而對于各發卡機構來說,只要持卡人單次消費或提現是在信用額度內且按時還款即可,并不做累計消費或提現的限制。這就為利用信用卡進行資金境外轉移提供了可乘之機。
6、利用離岸金融中心向境外轉移資產
這種方式主要采用以下步驟:第一,轉移企業資產。企業管理層與境外公司通過“高進低出”或者“應收賬款”等方式,將國內企業的資產掏空。第二步,銷毀證據,漂白身份。
7、通過在境外的特定關系人轉移資金
通常此類參與轉移資金的特定關系人在他國均已取得合法身份,或者是留學,或者是他國居民或公民。一方面可以通過特定關系人以合法手續攜帶或匯出資金;另一方面,這些特定關系人利用其國外身份在當地注冊企業后,以投資形式在中國開設機構,然后以關聯交易等形式轉移資產。
三、稅收法律風險
從2013年美國的FATCA到2016年由OECD推進的BEPS行動計劃,開始注重加強國際協作,實現“國際稅收規則的一致性、強調經濟實質、提高稅收透明度和確定性”等健康國際稅收征管體制。CRS信息交換機制以FATCA為參考,在尊重各個國家稅收管轄權、減少雙重征稅的基礎上,著力打擊雙重不征稅現象。中國將于2018年9月開始進行首次信息交換。在稅收信息透明化的背景下,以往通過不合規方式將資產轉移到境外的行為,將面臨嚴峻的稅法風險。
1、中國稅務居民未應稅資產補稅風險
目前,很多中國稅務居民名下的境外存量金融賬戶內的存款等金融資產,大都是通過借款、虛假貿易、虛假投資等途徑非法離境的,并未按照中國相關稅收法律、法規規定進行完稅,在法律上處于“應申報而未申報”的狀態。《稅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第四十四條規定,未結清稅款、滯納金,又不提供擔保的,稅務機關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其出境。第六十五條規定,納稅人欠繳應納稅款,采取轉移或者隱匿財產的手段,妨礙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追繳欠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欠繳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六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在規定期限內不繳或者少繳應納或者應解繳的稅款,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未繳納的,稅務機關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的規定采取強制執行措施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外,可以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因此,2018年9月我國執行CRS后,中國稅務居民境外金融賬戶涉稅信息反饋到中國稅務機關時,這些未完稅“收入”將面臨補稅等法律責任。
近日,中國稅務報披露的一個案例顯示,徐州市地稅局從個人之國內戶籍信息出發,否定了港籍投資人潘某之香港籍身份,從而對潘某來源于江蘇外商投資企業之股息按照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這表明,中國稅務機關已經開始利用戶籍這一武器,對中國個人的跨境所得進行征稅。
2、雙重稅收居民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的《非居民金融賬戶涉稅信息盡職調查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的規定,同時構成中國稅收居民和其他稅收管轄權稅收居民的,視為非居民,因此,對于那些已經取得他國綠卡或者護照的中國人來說,將被中國稅務機關認定為非稅務居民身份。在此前提下,若其在中國保有金融資產,其金融賬戶信息將直接披露給移民國。從目前移民情況來看,這類人群數量相當可觀,我國一些中高產階級往往都是為了子女教育、海外醫療等原因選擇移民,絕大一部分人在國內仍然擁有金融資產。并且,中國移民通常沒有遵守美國、加拿大、英國等一些移民國的“稅收居民需要披露全球資產”的稅務申報制度,未如實繳納所得稅。一旦CRS實施,中國將其境內的金融資產信息提交給移民國,這類人群將面臨補繳稅款、滯納金、罰金甚至刑事責任的風險。
3、偷逃稅風險
近年來,借助虛假的境外貿易合同將資金轉移到離岸公司,或者通過“少報出口,多報進口”等方式將資金截留在境外成為外匯管理部門打擊的重點。2013年以來,人民銀行、海關、商務、銀監等部門大力整治此類貿易活動,例如,篩選重點企業開展專項核查、加強外匯資金流入管理等。同時,此類虛假貿易活動中存在的逃稅避稅、騙取出口退稅等涉稅違法問題,成為稅務機關查處的重點。《稅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納稅人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毀帳簿、記帳憑證,或者在帳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經稅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稅申報,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稅款的,是偷稅。對納稅人偷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其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滯納金,并處不繳或者少繳的稅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刑法》第二百零一條規定,納稅人采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并且占應納稅額10%%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數額巨大并且占應納稅額30%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在CRS全球征稅的背景下,這些境外收入將全部披露給中國稅務機關,勢必會發現這些虛假貿易中的稅收違法問題,下一步實施的追繳以及罰款金額將會十分龐大!
4、虛開發票風險
部分投資者通過虛開發票金額的方式,偷偷將資金轉移出境。例如,利用中國公司向一家外國公司支付100萬美元購買實際價值50萬美元的機床,多出來的資金投資于倫敦、悉尼或者紐約的房地產或股票。企業涉嫌虛開發票,在增值稅抵扣、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等方面存在著諸多稅務問題。
根據增值稅的法律規定,境外單位或者個人在境內發生應稅行為,在境內未設有經營機構的,以購買方為增值稅扣繳義務人;購買方憑完稅憑證抵扣進項稅額的,應當具備書面合同、付款證明和境外單位的對賬單或者發票。資料不全的,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對于使用虛開發票抵扣增值稅稅款并進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的,需要補繳稅款、滯納金,加處罰款,嚴重的甚至觸犯刑事責任。
除了上述的稅收違法風險外,利用地下錢莊、虛假貿易合同轉儲出去的資金轉移方式,還存在著巨大的操作風險,同時,經濟犯罪、職務犯罪等刑事風險也隨著信息交換的開展逐漸凸顯。
總結:
目前,國家正在推進個稅體制改革、全面建立“自然人納稅人識別號”等制度,包括金融賬戶管理、外匯監管等執行口徑也在大幅收縮,因此,在CRS全面實施以及反洗錢新規正式生效后,非法轉移境內資產的行為將受到嚴密的監控,特別是高凈值人士境外存量金融賬戶完稅情況勢必受到清查,并面臨補繳稅款、滯納金,甚至罰款、刑事處罰的風險。華稅建議,在境內外個稅征管日趨嚴苛的背景下,如何做好稅務籌劃、優化配置金融資產及家庭財富,需要審慎思考,并盡快做出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