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CRS
CRS(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即共同申報準則,它是基于2014年7月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發布的《金融賬戶涉稅信息自動交換標準》(即AEOI標準)的內容之一,旨在打擊跨境逃稅及維護誠信的納稅稅收體制,目前已有百余個國家和地區加入CRS。
簡單來說,CRS就是通過參與國家和地區之間交換稅務居民資料,以提升稅收透明度和打擊跨境逃稅。CRS對應的只是一個標準,各國將以本國法律法規的形式落實到底。
中國是何時加入CRS的?
2017年1月1日起,中國大陸和香港、澳門地區成為第二批加入CRS的國家和地區。
到目前為止,有多少個國家和地區加入了呢?
答案是一百余個!這其中,被大家熟悉的熱門國家和地區有:中國大陸、香港、澳門、新加坡、瑞士、加拿大、新西蘭、澳大利亞、英國、德國、法國、西班牙、葡萄牙、希臘、塞浦路斯、開曼群島、日本、韓國等等。
舉個例子:張小姐以中國公民的身份在新加坡的銀行存了一些錢,由于新加坡和中國都加入CRS了,所以張小姐在新加坡的這些金融信息(包括開戶姓名、出生日期、國籍、賬戶余額、利息收入以及年度付至或記入該賬戶的總額)會被交換回中國。
是哪國公民就是哪國的稅務居民么?
稅務居民的一般決定因素有兩點:國籍(護照)、經常居住國。
CRS的核心是稅務居民身份,而不是法律居民身份,而各國法律對稅收居民如何定義則屬于各國主權,可能會存在千差萬別。
在中國,個人是否應繳納所得稅的判定標準如下:
舉個例子:一個中國護照持有人李先生,取得加拿大永久居留權并且長期生活在加拿大,可以認定他是加拿大的稅務居民,若他以加拿大居民身份在中國香港開設了賬戶,且金融資產超過一定數額的人民幣,香港金融機構按照CRS協議有責任將此信息向加拿大而不是中國內地交換。
境外金融賬戶是指“所有資產”么?
CRS主要關注的是海外金融資產,主要包括:存款賬戶、托管賬戶、現金價值保單、年金合同、證券期貨賬戶、股權債權權益。
從金融機構的角度說,如果你持有的資產跟存款機構、托管機構、投資機構和特定保險機構沒有任何關聯,那么通常不用擔心受到CRS影響。
值得注意的是CRS只申報有現金流,有現金價值的金融賬戶,對于非金融資產如房產、藝術品、字畫古董、貴金屬、珠寶、飛機游艇、跑車等,不在申報披露的范疇。
舉個例子:上例中的李先生,他除了在香港有存款外,還以加拿大永久居留身份在塞浦路斯投資了房產,市值人民幣500萬元。而房產不屬于金融資產,不在CRS信息交換的范疇中,故而雖然塞浦路斯也是簽署了CRS協議的國家,但是不會將此房產信息交換給加拿大或中國大陸。
被交換的信息具體有哪些呢?
CRS中被交換的涉稅信息主要包括:
?海外機構賬戶類型
存款機構、托管機構、投資機構、特定的保險公司在內的金融機構。
?資產信息類型
存款賬戶、托管賬戶、現金值保險合約、年金合約、持有金融機構的股權/債券收益。
賬戶內容
賬戶及賬戶余額、姓名以及出生日期(個人)、稅收居住地(國別)、年度付至或記入該賬戶總額。
CRS將影響的人群
在中國,CRS涉及兩類稅收居民:
一是具有海外金融賬戶的中國稅收居民。在中國境外擁有的符合CRS規定的金融資產,如存款、證券、投資型保險產品、投資基金、信托等,都有可能被視為當地的非居民金融賬戶而與中國稅務局進行信息交換。
二是金融資產在中國境內的非中國稅收居民。常見的是身份在國外,但是金融資產是在中國境內,比如長期多年在國內工作,就業的海外人士。其賬戶信息將會被收集、報送、交換給其稅收居民所在國。
在上述居民中,有6類人會受到影響:
>>>>已經移民的中國人
在美國、澳洲、加拿大、英國、新西蘭等中國高凈值人士比較喜歡移民的國家,稅務居民每年都要披露自身的全球資產,并進行稅務申報。但中國移民大多不習慣全面申報資產,也沒有如實向移民國家交所得稅。
根據CRS協議內容,若在中國境內有隱藏金融資產,也很有可能被披露給移民國,同時極有可能面臨稅務補繳及各種罰金,甚至刑事責任。
>>>>海外有金融資產配置的人群
CRS實施后,只要是中國人(不管是否移民),且在境外(包括香港)有如下金融資產:存款帳戶、托管帳戶、現金價值保單、年金合同、證券帳戶、期貨帳戶、持有金融機構的股權/債權權益等。上述這些金融資產存放的國家或地區,也會將持有人所持有的金融資產情況披露給中國大陸稅務局。
舉個例子,如果你是有大陸身份證的人,并在香港匯豐銀行有存款500萬。那么,香港匯豐銀行就會把你的存款報給香港稅務局,香港稅務局再將你的存款信息報給大陸稅務局。
這時,你需要思考的問題是:如果錢是從中國大陸出去的,資金是合法收入還是灰色收入?是合法出境還是非法地下錢莊逃避外匯監管出境?這些資金在中國是否合法納稅?納稅憑證能提供嗎?這些問題,無論哪一關,都有可能涉及刑事責任
>>>>在海外持有殼公司投資理財的人群
中國人在境外稅收非常優惠的地域設立公司,并通過公司在銀行等金融機構開戶持有資產,或通過公司帳戶來進行理財或消費,這類企業可能將被認定為“消極非金融機構”(即殼公司)。
CRS實施后,將要求作為公司實際控制人的您及公司兩層擁有的金融資產均要披露,過去利用殼公司的名義來避稅將變得更加困難。
在高凈值客戶中,最為典型的就是在維爾京群島或開曼群島開設離岸控股公司,然后再用公司在各家金融機構開戶,持有境外的基金、股票等,這些在2017年后均面臨披露。
>>>>在海外國家或地區購買高額人壽保險
近年來,很多高凈值人士為應對人民幣貶值,通過各種途徑多配置美元資產。在此種情況下,很多人都選擇了購買境外保單,比如香港保單。
香港也是CRS簽約地區,香港立法機構已經在2016年6月30號出臺了《2016稅務修訂第3號條例》。根據該條例,香港的保險公司也要將境內高凈值人士的大額保單資產信息報給中國大陸稅務局,而且這個披露不是說2017年新買的保單才披露,而是說歷史上已經購買的保單都要披露。
>>>>已設立海外家族信托
很多高凈值人士在海外設立了家族信托,一般在維爾京群島、庫克群島、耿西島、新加坡、香港、新西蘭、開曼群島等,大部分家族信托法域都成為CRS簽約國。
而且,CRS協議內容規定:已設立的家族信托有關信息也要被披露,包括家族信托的委托人(即財產授予人)、保護人、受托人(通常是信托機構)、受益人。所以海外家族信托持有的金融財產是無法繞開CRS的。
>>>>在境外設立公司從事國際貿易的人群
在本次的CRS信息交換內容中,本身并不包括海外貿易公司的金融帳戶信息,但是很多做國際貿易的老板們選擇的運營模式是:在境內設立實體公司搞生產經營出口,同時在離岸稅收優惠地設立另一家公司,完成海外貿易的境外收款職能,這樣大量的外匯收入直接進入到境外公司帳戶中,同時享受了免稅優惠。
但是,這次境內外同時實施CRS,會導致這一人群在境外開立的個人金融帳戶資產被披露,順藤摸瓜,中國稅務局稽查時會很容易查到這些錢并不是從境內換匯出境的。
一旦查詢到境外的巨額收入,不僅面臨巨額個人所得稅補繳,并且在境外設立公司還面臨25%的企業所得稅,合計稅務總成本可能高達40%。
交換信息后就需要交稅了么?
交換完信息并不意味著你必須為這些查明的資產交稅,而是應先做梳理、核實,判斷哪些錢是已經完稅的,哪些錢是免稅的,哪些錢是不予交稅的,哪些錢是真的需要交稅而沒有交的。
在對自己的資產做系統梳理時,切忌一些不冷靜的應對方法,比如關掉賬戶,將資金轉移到非申報區域,買一個居民身份,采用代持人架構,盲目改變資產結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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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體而言,CRS的目標本質是反避稅,CRS的核心目的是反洗錢。
對高凈值人士而言,CRS也并非洪水猛獸,反倒是一個契機,有助于高凈值人士重新審視過去的投資狀態,在合法合規的前提下,找到專業的團隊,獲得資產配置、稅務規劃、身份調整的最優安排,將使得資產保全和財富傳承之路上,即使是“欲渡黃河冰塞川,將登太行雪滿山”,我們依然能“長風破浪會有時,直掛云帆濟滄海”。
關于CRS你可能存在的誤區
>>>>CRS來了之后全球都要征稅?
并不是這樣的,CRS只是締約國(地區)之間達成信息交換的一種契約,兩個國家(地區)要實現信息交換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二者均是已加入CRS的簽署國(地區),二是雙方必須“自愿匹配”,愿意互相交換稅務信息。
舉個例子,如果中國和澳大利亞都加入了CRS,而且互相建立了“匹配關系”,那么中國某個貪官在澳大利亞存的錢,就會被澳大利亞的金融機構上報給澳大利亞的稅務機關,并交換給中國的稅務局。反之亦然。但是如果中國和澳大利亞都加入了CRS,但沒有互相配對,那就無法互相交換信息,那么這個中國貪官在澳大利亞的存款就不會被中國稅務局知道了。
>>>>CRS下個人所有財產都會曝光?
不是這樣的,以個人名義持有的海外房產、游艇、藝術品、珠寶、現金等這些實物資產,是不算在金融賬戶中的,保險中的定期壽險和重疾險,也不需要上報,所以也不會涉及CRS的信息自動交換了,自然也就不存在曝光的問題。
不過,如果你在與中國有稅務信息交換的CRS國(地區)持有房產,并將房產出租出去,每個月租客把租金打到你在當地的銀行賬戶上。那么這個銀行賬戶本身就屬于信息披露范圍內的金融賬戶,所以就會被申報給當地的稅務局,最后交換給中國。但是你在這個國家持有什么樣的房產,持有多少套,這類信息是不會申報到中國稅務局的。
>>>>只有境外金融資產超過100萬美元的富豪才會被申報?
對于個人賬戶,不管是新增的還是以前開戶的,也不管賬戶余額多少,金融機構都會去做盡職調查和信息申報,只是金融機構對不同賬戶的盡職調查程序不一樣而已。CRS規定以100萬美元為節點,將個人金融賬戶分為低價值個人賬戶和高價值個人賬戶,分別適用不同的盡職調查程序。
所以這也是為什么前段時間,我們在新聞中看到澳大利亞和新西蘭的上千個銀行賬戶被凍結。那就是銀行為了確認這些開戶人是不是自己國家的稅收居民,但是無法得到開戶人的回復,就暫時采取了這樣的措施。
對于已注冊的公司賬戶,余額25萬美元以下可以不進行信息交換;如果未來公司的賬戶余額超過了25萬美元,那么這個賬戶所在的金融機構就需要做盡職調查,看看這個賬戶是不是屬于需要申報的賬戶。
對于新開設的公司賬戶,無論金額大小,均需信息交換。
>>>>境外買保險會被申報嗎?
重疾險和定期壽險不在申報范圍內,但是一些特定保險機構需要搜集用戶的信息。這些特定保險機構指的是,從事有現金解約價值的保險業務和年金業務的保險公司或者控股公司。
這里的現金價值,指的是當保險合同在有效期內被解除時,應由保險人退還給被保險人的金額。凡是帶有儲蓄性質的壽險保單,一經投保人繳保費,就產生了現金價值。
如果有大陸居民在香港或者其他境外地區購買了高額的投資型保險,那么這位居民的保單信息就屬于CRS下的金融賬戶,會在香港和中國大陸的稅務部門之間進行交換。
不過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法,股息紅利要被征稅,但是從保險取得的分紅、紅利是免稅的,這將促進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時更多地考慮壽險。
>>>>移民到非CRS國家就能規避CRS的審查嗎?
CRS針對的是稅收居民,而非國籍,只是通過移民變換新的國籍并不能改變稅收居民的身份。目前各個國家和地區對自己的稅收居民都會有一個界定,有的規定了在境內的居住天數,有的規定了離境時間不得超過多少天等等。這一點我們在前文也有提到。
所以說,即使是移民到了其他國家,加入其他國家的國籍,但是大部分時間仍然生活在中國,那么還是屬于中國的稅收居民,只要這個國家和中國是雙方配對互換信息的,還是和不移民沒啥兩樣。
如果移民到非CRS國家,只要你大部分時間都居住在中國,那么你仍然是中國的稅收居民。即使以這個國家的身份去英國、澳大利亞等國家開立金融賬戶,你在英國、澳大利亞的信息還是會申報給中國,最終的結果和不移民沒啥兩樣。
當然,還有一些小國家會聲稱只要移民過去,就可以成為當地的稅收居民身份,然后就可以拿著這個稅收居民身份去英國、澳大利亞等國家開立金融賬戶。但是別忘了,大部分人是不會舉家搬遷到這些小國家去生活的,而是依舊生活在中國境內。所以這個看似完美的操作,其實隱藏著很大的風險。因為你隱瞞了自己的中國稅收居民身份,很可能會觸發反洗錢法律,面臨民事或刑事處罰。
>>>>離岸島和離岸架構等等傳統的避稅方法還有用嗎?
很難。為了防止個人納稅人利用企業名義來躲避CRS的調查,CRS標準規定了“穿透原則”,意思就是,哪怕通過層層股權持有,在離岸島或者其他CRS國(地區)建立的公司架構,也會一一穿透找到實際控制人,也就是背后的大老板。如果最后發現這個大老板屬于中國稅收居民,這個企業的金融賬戶信息和這個大老板的信息也會被申報給中國稅務機關,這樣該交的稅一分錢也不能少。
除非有人找到了非常專業的法律和稅務專家,發現了各國CRS執行中的漏洞,制定一個及其復雜的股權架構,倒是有可能規避CRS的審查。但是這樣的成本和風險,可不是一般的富豪可以承受的。
>>>>CRS海外開啟后就不能進行資產配置了?
只要是合法合規的境外投資,CRS并非一個讓人聞風喪膽的規定。CRS只對現在已有的資產狀況進行披露,很難涉及這些資產的來源問題。真正影響到的是未來所取得的資產的來源披露。
CRS實施后,中國會與其他CRS參與國(地區)逐漸形成相互配對的關系,以便互相交換稅務信息。如果在這些地區進行海外投資,就必須履行納稅義務,否則為了避稅而遭到罰款,就得不償失了。
對于CRS參與國的資產,合理分配好進金融資產和非金融資產,適當減少金融資產的占比,增加非金融資產的占比,也是減少稅負的一種配置方式。對于尚未與中國進行稅務交換的國家(地區),如果當地的經濟穩步發展,宏觀環境樂觀可期,也是可以配置一些個人資產。
對于有境外資產的個體來說,現在要做的就是梳理清過去的資產來源,并保留好相關憑證,未來在做資產配置時也做好資金來源的分類和梳理,確保自己能夠闡述和證明清楚個人資金的基本來源。這樣一方面可以合理納稅,另一方面也可以在遇到稅務審核時,證明資金的合法來源。